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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08-12-15

    [koe]: 立法院法制局長:海空運協議若不送立院審議即違法

    立法院法制局長:海空運協議若不送立院審議即違法

    立法院:海空運協議若不送立院審議即違法
    2008/11/06 16:03:29

    (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六日電)立法院法制局長劉漢廷今天說,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訂的空運、海運協議部分內容已違反現行法律,「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」,協議內容應送立法院「審議」,而兩岸直接通航前,還應經立法院決議,若只請立法院決議,協議內容卻不送立法院審議,即公然違法。

    劉漢廷下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,海運協議規定「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,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」,空運協議規定「雙方同意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,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航空客貨運輸業務」,即對岸船舶、民用航空器將直航進入台灣港口、機場。

    不過,他說,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,就算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許可辦法,大陸船舶、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也只能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、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,不能進入港口、機場。

    劉漢廷指出,海運協議不但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且「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,船舶懸掛公司旗,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」規定,又違反商港法「船舶入港至出港時,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、船籍國國旗及船舶電臺呼號旗」規定。

    他說,既然海、空運協議部分內容都已違反現行法律,除須修法,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一旦「協議內容」涉及修正法律或應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「審議」,若「協議內容」不送來立法院審議,就是公然違法。

    劉漢廷表示,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規定,主管機關於兩岸直接通商、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前,應經立法院決議。

    他說,依上述規定,海、空運「協議內容」不但應送立法院審議,違反法律部分應提修法草案到立法院完成修法工作,直航政策推動前還經立法院決議,若行政機關只請立法院決議,就是想便宜行事,公然違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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