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時報2008-12-20
國權與人權形同兩隻腳,缺一不可。只有人權一腳是不能走路的,人權加國權形成兩隻腳才能行萬里路,所以我們也需要維護國權。
國權分為國家權力和國家權利兩種。要求國民納稅、服兵役等義務的是國家權力,這個不是要在此主張的。而國家權利包括國家主權和國民主權,前者保障可以加入包括聯合國的各種國際組織、與外國建交、和不受外國侵略的權利;後者是國民權,這個是在國外享受平等和保護,在國內享受選舉和被選舉的投票權、工作權等等。可見國權與人權並重。所以我們在要求維護人權的同時,也應該兼顧維護國權。
但國權是不能互相重疊的。中華民國之國權所以不被國際所承認,是因為馬政權堅持「一中」共識,而國際上一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,所以中華民國的「國權」或國家地位不被國際所承認。很幸運的是台灣人民在國際上具備國權,日本放棄台灣主權時,明白宣示台灣主權不屬於包括中華民國、中華人民共和國等任何外國,美國國會依此制定台灣關係法,指示台灣人民依法建立國家,選舉台灣人民的總統,落實台灣人民的國權。因此我們在要求維護人權之時,應該兼顧維護台灣人民的國權才能保障人權。
(作者為台生報發行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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