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棄「中華民國」國籍記實
黃鎮茂
去年(2008)十二月,在台灣正為雙重國籍鬧得風風雨
雨之際,為了好奇,從網路調出「國籍法」一看,不覺感
到驚奇。
第一感到奇怪的是這一部「國籍法」並沒有表明是哪
一國的「國籍法」。只在第一條提起「中華民國」國籍之
取得、喪失、回復與撤銷的依據規定。
其更感到驚訝是第二條,按第二條屬中華民國國籍者
有四種情形,
一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。
二、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,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
民國國民。
三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父母均無可考,或均
無國籍者。
四、歸化者。
因此有如本人於昭和二十年(1945)第二次世界大戰
結束以前,在日本所統治下出生的台灣人,出生時父或母
並不是中華民國國民,也不是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依
第二條規定都不應該有中華民國國籍。
後來1946年1月12日行政院發佈訓令,「台灣人民自
民國34年10月25日起一律為中華民國之國民。」依一般法
律常識,行政命令和法律牴觸者無效。
所以雖然行政院發佈訓令宣佈,仍然與國籍法抵觸,
所以如本人在1946年*以前在台灣出生等人,取得中華民
國國籍是與法無據的,或許可以說是非法取得而持有。
既然,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是與國籍法無據,且入籍
其他國家已超過三十五年歲月,一心一意等待在生之年能
取得「台灣國」國籍,而申請一本「台灣國」護照陪葬,
以了台灣人的心願。
如今,度衡在外來政黨執政下今日的台灣,要達成台
灣建國取得「台灣國」國籍的心願,是遙遙無期,恐怕僅
為美夢一場。個人覺得在此雙重國籍風風雨雨之際,為何
不選擇作一個單一國籍的自然人。中華民國國籍既然是被
強迫非法持有,認為沒有繼續持有的意義,乃自做決定申
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。
決定申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後,即打電話給中華民國
駐當地經濟文化辦事處詢問申請手續。在電話中,經辦小
姐親切又熱心答應即日寄下申請書,並指示要提出的文件
有:
申請書
證書費
照片三張
無欠稅證明
警察記錄證明書
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文件
等等,還有些為配偶子女辦理的文件從略。
等了數日尚無收到經濟文化辦事處寄來申請書,急性
的筆者乃逕上內政部網頁查詢下載申請書,趕在2008年除
夕提出申請。
研討從網頁下載的申請書,發現內政部要求的照片只
需二張外,還有若干疑點提出筆者的見解。
附繳證件第二項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,但在括弧內又
說(申請人免附,由戶政機關待查) 。暨然申請人免附,
又何必印在申請書,有邏輯錯亂之感覺。
第三項為國內現(曾)設有戶籍者,需提憑喪失國籍用
之「X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
書」及喪失國籍用之「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」。對一
個曾經在台設有戶籍,自1963年出國就從未回復戶籍者來
說,確實有所困難。不得不已以國內未設有戶籍者的方
式,提出如下說明書,請內政部代為查明
綜合所得稅 : 自1963年出國,未曾再在台工作或
有任何投資生息之所得,45年來在台灣是毫無所得,當納
稅義務人都不夠資格。
其他國稅 : 自從出生,未曾在台擁有過寸尺土地
或銀行帳戶,即從無持有過寸土寸金,是百分之一百無產
階級,應該沒有贈與稅的問題,人仍健在更無遺產稅的問
題。
地方稅 : 45年來從未回台復籍居留,當然沒有對
任何地方政府欠繳任何租稅罰鍰之情形。
其結果也算順利被內政部接受。
最重要的一項是證書規費:當日提出申請書時,收件
人員說這是當地辦事處第一次受理,不清楚所需要的規費
金額也無可厚非。但是請示領務組長的答復是要申請人自
己向內政部查詢,本人覺得對其答復是不合行政倫理的官
僚作風,礙難接受。乃冒昧求見該組長,其理由是辦事處
只是代內政部收件而已,仍然要申請人自己向內政部查
詢。經申請人申述,辦事處暨然是台灣政府的代理機構,
有關台灣政府的事務,辦事處就有職責查明。要查詢政府
事務的管道和工具,一般人民並無政府機構的方便。雖然
現今網路發達,人民查出的金額辦事處也須確認,為何辦
事處不能發揮便民的功能,纔勉強同意由辦事處向內政部
查詢。
查詢結果是美金三十元,但只收「新版美鈔」,問哪
一年之後發行的才算「新版美鈔」,也沒有正確答案。只
好繳 三十元 美金,由辦事處處理之。
今天三月十三日接到電話通知,「喪失國籍許可證
書」已經寄達,即往領回到手。申請書的英文姓名欄註明
(欲申請中英對照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者,本欄請詳實填
) ,雖然在此欄詳實填寫了英文姓名,收到的喪失國籍許
可證書卻無記載。
拿到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」內心感慨萬千,在外來統
治集團的時代騙局中,被騙了半世紀多的人生。對放棄
「自欺欺人共和國」 (Republic of Con-men) 國籍豪無
留戀也無絲毫傷心之感,但遙望故鄉,自己生為台灣人,
永遠都是台灣人,台灣魂永生不滅。
作者為:民進黨加拿大黨部前主委(1996-2000)
*日本之聲編輯部註:法理上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域並沒
有明確的根據。故所有台灣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是不根據
國籍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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