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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09-03-18

    [koe]: 【寄稿】黃鎮茂:放棄「中華民國」國籍記實

    【寄稿】黃鎮茂:放棄「中華民國」國籍記實


    放棄「中華民國」國籍記實

    黃鎮茂


      去年(2008)十二月,在台灣正為雙重國籍鬧得風風雨
    雨之際,為了好奇,從網路調出「國籍法」一看,不覺感
    到驚奇。

      第一感到奇怪的是這一部「國籍法」並沒有表明是哪
    一國的「國籍法」。只在第一條提起「中華民國」國籍之
    取得、喪失、回復與撤銷的依據規定。

      其更感到驚訝是第二條,按第二條屬中華民國國籍者
    有四種情形,

       一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。

       二、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,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
         民國國民。

       三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父母均無可考,或均
         無國籍者。

       四、歸化者。

    因此有如本人於昭和二十年(1945)第二次世界大戰
    結束以前,在日本所統治下出生的台灣人,出生時父或母
    並不是中華民國國民,也不是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依
    第二條規定都不應該有中華民國國籍。

      後來1946年1月12日行政院發佈訓令,「台灣人民自
    民國34年10月25日起一律為中華民國之國民。」依一般法
    律常識,行政命令和法律牴觸者無效。

      所以雖然行政院發佈訓令宣佈,仍然與國籍法抵觸,
    所以如本人在1946年*以前在台灣出生等人,取得中華民
    國國籍是與法無據的,或許可以說是非法取得而持有。

      既然,中華民國國籍的取得是與國籍法無據,且入籍
    其他國家已超過三十五年歲月,一心一意等待在生之年能
    取得「台灣國」國籍,而申請一本「台灣國」護照陪葬,
    以了台灣人的心願。

      如今,度衡在外來政黨執政下今日的台灣,要達成台
    灣建國取得「台灣國」國籍的心願,是遙遙無期,恐怕僅
    為美夢一場。個人覺得在此雙重國籍風風雨雨之際,為何
    不選擇作一個單一國籍的自然人。中華民國國籍既然是被
    強迫非法持有,認為沒有繼續持有的意義,乃自做決定申
    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。

      決定申請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後,即打電話給中華民國
    駐當地經濟文化辦事處詢問申請手續。在電話中,經辦小
    姐親切又熱心答應即日寄下申請書,並指示要提出的文件
    有:

       申請書
       證書費
       照片三張
       無欠稅證明
       警察記錄證明書
     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文件

    等等,還有些為配偶子女辦理的文件從略。

      等了數日尚無收到經濟文化辦事處寄來申請書,急性
    的筆者乃逕上內政部網頁查詢下載申請書,趕在2008年除
    夕提出申請。


      研討從網頁下載的申請書,發現內政部要求的照片只
    需二張外,還有若干疑點提出筆者的見解。

      附繳證件第二項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,但在括弧內又
    說(申請人免附,由戶政機關待查) 。暨然申請人免附,
    又何必印在申請書,有邏輯錯亂之感覺。

      第三項為國內現(曾)設有戶籍者,需提憑喪失國籍用
    之「X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
    書」及喪失國籍用之「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」。對一
    個曾經在台設有戶籍,自1963年出國就從未回復戶籍者來
    說,確實有所困難。不得不已以國內未設有戶籍者的方
    式,提出如下說明書,請內政部代為查明

       綜合所得稅 : 自1963年出國,未曾再在台工作或
    有任何投資生息之所得,45年來在台灣是毫無所得,當納
    稅義務人都不夠資格。

       其他國稅 : 自從出生,未曾在台擁有過寸尺土地
    或銀行帳戶,即從無持有過寸土寸金,是百分之一百無產
    階級,應該沒有贈與稅的問題,人仍健在更無遺產稅的問
    題。

       地方稅 : 45年來從未回台復籍居留,當然沒有對
    任何地方政府欠繳任何租稅罰鍰之情形。

    其結果也算順利被內政部接受。


      最重要的一項是證書規費:當日提出申請書時,收件
    人員說這是當地辦事處第一次受理,不清楚所需要的規費
    金額也無可厚非。但是請示領務組長的答復是要申請人自
    己向內政部查詢,本人覺得對其答復是不合行政倫理的官
    僚作風,礙難接受。乃冒昧求見該組長,其理由是辦事處
    只是代內政部收件而已,仍然要申請人自己向內政部查
    詢。經申請人申述,辦事處暨然是台灣政府的代理機構,
    有關台灣政府的事務,辦事處就有職責查明。要查詢政府
    事務的管道和工具,一般人民並無政府機構的方便。雖然
    現今網路發達,人民查出的金額辦事處也須確認,為何辦
    事處不能發揮便民的功能,纔勉強同意由辦事處向內政部
    查詢。

      查詢結果是美金三十元,但只收「新版美鈔」,問哪
    一年之後發行的才算「新版美鈔」,也沒有正確答案。只
    好繳 三十元 美金,由辦事處處理之。


      今天三月十三日接到電話通知,「喪失國籍許可證
    書」已經寄達,即往領回到手。申請書的英文姓名欄註明
    (欲申請中英對照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者,本欄請詳實填
    ) ,雖然在此欄詳實填寫了英文姓名,收到的喪失國籍許
    可證書卻無記載。

      拿到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」內心感慨萬千,在外來統
    治集團的時代騙局中,被騙了半世紀多的人生。對放棄
    「自欺欺人共和國」 (Republic of Con-men) 國籍豪無
    留戀也無絲毫傷心之感,但遙望故鄉,自己生為台灣人,
    永遠都是台灣人,台灣魂永生不滅。


    作者為:民進黨加拿大黨部前主委(1996-2000)


    *日本之聲編輯部註:法理上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域並沒
    有明確的根據。故所有台灣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是不根據
    國籍法。
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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